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学与贵州师范大学的交流与合作,进一步提高贵州师范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,为人才培养和获取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奠定基础,促进两校科研工作的良性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两校共同设立山海科研基金,资助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各学科基础研究。
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资助8项,文、理科各4项,其中人文社科类每项0.5万元,自然科学类每项1万元,共6万元。项目经费由两校划拨,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财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。
第四条 本基金于每年6月发布申报通知,申报人通过所在学院(教学部)提出申请,学校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。
第二章 申报
第五条 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,每年两校共同草拟项目名称,并同时发布申报通知。
第六条 凡属两校在职在岗的教师、科研人员,均可申报山海科研基金项目。
第七条 本基金资助的目的是扶持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,为承接纵向科研任务奠定研究工作基础,因此原则上申报者只能获得一次资助。
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选题和内容,一般应以基础研究为主,要求有一定的特色和创新,可持续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,为继续申报纵向科研任务打下基础,引导教师、科研人员踏踏实实地做真学问。
第九条 申报者须按《山海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》的填报要求和格式,认真填写申请书。
第十条 申报者所在学院(教学部)应对项目申报的质量把关。从项目的选题到申请书的填写,特别在立项依据、特色和创新之处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提供帮助。对同意推荐申报的项目,在提供支持与监督等方面要签署具体保证意见。
第三章 评审
第十一条 两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。
第十二条 在申报项目初审合格的基础上,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组织专家评审。
第十三条 科技处或社科处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,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执行。
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后,由科技处或社科处下达书面通知给申请者及所属单位。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中厦门大学资助部分应先拨入贵州师范大学。在项目立项后,根据各校立项情况分别将立项经费拨入该校,由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。
第十六条 获批准资助的项目,经费由计财处列入预算安排。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使用。
第十七条 本基金不提取科研管理费,也不得用于课题组的劳务补贴。本基金资助的科研经费仅可用于开展研究工作,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:
(一)科研业务费:测试、计算、分析费;业务资料费;论文打印、复印费;论文发表版面费;调研及两校交流等差旅费;通讯费;交通费等。
(二)实验材料费;试剂、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;必需的仪器和器材购置费(单价1000元以下),必需的社会调查费(1000元以下)等。
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与科技处或社科处签署合同,由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提供担保。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的,应停止继续使用经费,由科技处或社科处与计财处共同收回其资助经费。
第十九条 在批准资助的经费中,学校预留20%,视项目完成情况再行划拨。
第五章 中期检查和结项
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立项,项目组就应按其项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,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“项目中期检查表”,对项目的研究进度、经费使用情况、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进行汇报,以便学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检查。
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、项目名称、项目负责人、项目组成员进行变更的,应事先向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申请报告,经学校同意批复后方能实施。否则,学校将不予办理结项手续。
第二十二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,项目负责人须填写“山海科研基金项目验收申请书”,并将相应的成果送所在单位初审,初审合格后,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,将验收申请书和成果(一式二份)上交科技处或社科处,科技处或社科处将组织专家对其成果进行评审。对评审合格的成果,科技处或社科处将为其办理结项手续。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的项目最终成果编印或出版发表时,应在封面或合适位置标明“山海科研基金资助项目(标注合同号)”,未标注的不予验收结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共同负责解释。